大马法律下,举凡与16岁以下的少女发生性关系,不管女方自愿与否,算是强奸,据知罪成可被判至少 3 年 6 鞭。
换句话说,16岁以下的少女,心智还不够成熟到可以判断性行为的对与错。
16岁以上则是合法的,问题是前一天、或一个星期前生日,而达到法定年龄的少女,其心智真的比法定16岁以下者成熟吗?
另一方面,电检处规定十八岁以上者才可观看有性爱场面的电影。
意思是说,16岁以上18岁以下,可以合法做爱,却不合法观看性爱。
都可以做了,不可以看,什么道理?
话说回来,真正要达到心智成熟,可以自主贞操权的负责任年龄,应该是21岁。
这样将能减少更多的社会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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